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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
2014-07-10 23:39:18 来源:
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
上诉人:杜,男,汉族,现年39岁,现羁押于昌吉市看守所;
上诉人因交通肇事罪一案,不服昌吉市人民法院(2012)昌刑初字第03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,特提出上诉。
上诉请求: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,对上诉人重新量刑。
事实和理由:
1、一审判决对上诉人量刑过重,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。
上诉人虽犯有交通肇事罪,但上诉人系过失犯罪,没有主观恶性;另一方面,上诉人自动投案,有自首情节,且系偶犯、初犯,根据《刑法》第67条之规定,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。一审判决上诉人有期徒刑且不适用缓刑,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相悖。
2、赔偿不应当成为影响量刑的因素。上诉人在事故发生后,积极救助受害人,虽然上诉人经济上不是很宽裕,但上诉人仍将车辆变卖赔偿了受害人部分损失。且在一审庭审期间,上诉人也已经筹款3万元,准备赔偿受害人。尽管上诉人在一审期间未能赔偿受害人全部损失,但不能因此而将赔偿情况做为影响量刑的因素。如仅仅是因为上诉人未能赔偿而判处上诉人有期徒刑且不适用缓刑,不仅违反了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,也不能更好地实现刑罚的目的。如果对上诉人处以缓刑,上诉人还可以积极筹措资金,使受害人能够及时得到救助,从而实现双赢。而对上诉人处以实刑,则只能使受害人应得的赔偿落空,无论对于上诉人还是受害人,都无任何益处。
综上所述,特提出上诉,请求二审法院综合考虑上诉人与受害人的全部情况,依法对上诉人重新量刑。
此致
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
上诉人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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