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平安保险公司答辩状
2013-02-06 12:11:20 来源:
答辩状
答辩人: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
就原告诉答辩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,提出答辩如下:
1、本案定性不当,案由确定错误。本案案由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,但并无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;而且,第一被告对原告诉称的事实并不认可,原告的损伤原因不明,不能确定其损伤就是车辆造成的;其次,从原告诉状的表述来看,本案也不属于交通事故。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119条对“交通事故”的定义为: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”。原告诉称“在卸甜菜时被车辆挂钩挤伤”,事件不是发生在道路上。交通事故构成的要件一是事故发生在道路上,二是事故与车辆有关。本案的情形不符合交通事故的这两个构成要件,故本案不属于交通事故,案由确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不正确。
2、交强险赔偿的前提条件是车辆在道路上通行时发生交通事故,而本案不属于交通事故,交强险赔偿的前提条件不成立,故交强险不应赔偿。
3、即使本案属于道路交通事故,答辩人也应当免责。对原告诉状所说的事实,答辩人并不知情。从2011年10月至今,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,均未向保险公司报案,答辩人也是在收到法院的传票之后才知道的。由于未及时报案,导致答辩人不能对现场进行查勘,无法确定原告受伤的原因,因此,即使本案属于道路交通事故,根据保险法第21条,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。因此,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也于法不符。
综上所述,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根据,不符合法律规定,故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此致
昌吉市人民法院
答辩人: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
昌吉中心支公司
代理人:
年 月 日
判决结果: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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