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控告书
2013-02-06 12:17:17 来源:
控告人:昌吉市娱乐商务会所
住所地:昌吉市健康西路
被控告人:张某,女,汉族,住昌吉市
请求事项:请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,依法追究被控告人职务侵占罪的刑事责任。
事实和理由:
被控告人于2012年9月11日始在控告人处工作,担任收银员工作,在培训熟练后,于2012年10月开始单独收费。2012年12月28日,控告人发现被控告人及其他收银员存在侵占、私分营业额的行为。被控告人经过调查,其他收银员承认了错误,并指认被控告人也参与其中。2013年1月17日,控告人对被控告人进行了询问,被控告人承认了侵占、私分营业额的事实,并承认平时每晚4个包厢,过节的时候有5个,每人每次可分300多元。控告人本着教育惩罚的原则,表示被控告人只要能承认错误,并退还私自收的取营业额后就不再追究。而被控告人却自第二天即2013年1月18日之后就不再来上班。控告人多次打电话要求被控告人退还费用,被控告人拒不退还。
经控告人初步计算,如被控告人每次私分的营业额为300元,一个月就是9000元,被控告人共计工作三个多月,按三个月整月计,其私分的营业额就应为27000元,已达数额巨大的标准。
控告人认为:被控告人利用自己担任收银员的便利,将控告人的营业额非法占为己有,且数额巨大,其行为完全符合《刑法》第270条之规定,构成了职务侵占罪。鉴于被控告人不仅不改正自己的错误, 且拒不退还控告人营业额,故特向公安机关控告,请予依法办理。
此 致
昌吉市公安局
控告人:昌吉市某娱乐商务会所
年 月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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